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,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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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法案例【2023】089
■临沭法院:丈夫借款汇入妻子账户,妻子需承担还款责任吗?
2022年6月,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,经朋友介绍,向小吴借款5万元。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,将借款5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;当日下午,小杰向小吴返还借款1万元。次日,小杰向小吴出具借条一份:今向小吴借款4万元整,用于资金周转,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户;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。同年7月,小杰逾期未还款,小吴催要无果后,便将小杰、小雯诉至临沭法院。
经审理,临沭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五条、第六百七十六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等法律规定,依法判决被告小杰、小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吴借款4万元,并支付利息。后小雯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,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案中,被告小杰向原告小吴借款4万元的事实,有小吴提交的打款凭证及小杰向其出具的借条为据,本案予以确认,小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。小杰向小吴借款,指定其妻子小雯银行账户进行收款,小雯作为案涉借款的收款人,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、设立、保管和使用,其知晓案涉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,故应当认定案涉借款系基于小杰与小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,系小杰与小雯的共同债务,小雯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▲ 点击阅读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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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烟台中院:两级法院联动,成功化解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
2月6日上午9点,李某与某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正式开庭。开庭前,承办人王吉昌阅卷时便发现了主体的特殊性,这是一起涉农民工工资的案件。职业的敏锐感让他感觉这件事有调解的可能性,但李某查封劳务公司账户的做法又让他直皱眉头。
据李某的代理人所述,一审法院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时,李某本不打算上诉,后来在上诉期截止的那天,劳务公司竟然选择了上诉,李某便也选择上诉,可谁知劳务公司没有缴纳上诉费。了解完上诉人的情况后,法官助理又从被上诉人那里了解到了劳务公司的无奈:账上唯一的钱被上诉人冻结了,14位农民工还在等着发工资……问到这里,法官助理认识到了双方矛盾点所在:李某要求先给钱再解封,劳务公司要求先解封后给钱。
法官助理向承办人王吉昌汇报了情况。承办人立即联系了一审法院,一审法院表示可以协助办理解封过户手续。接着法官助理联系了双方当事人,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……经过14天的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一起涉农民工案件终于在两级法院的努力下得到圆满化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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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济南市章丘区法院:执行亮剑,凌晨抓“老赖”
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,双方达成执行和解,张某仅偿还6000余元就不再履行,故意隐匿行踪,逃避法院执行。
为尽快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村中走访,与村委成员、街坊邻居建立联系,得知张某平时在外打零工,早晨六点多就出门,晚上很晚才回来,白天基本见不到人。掌握这一情况后,执行局速执团队迅速制定执行方案,决定凌晨实施拘传。
2月23日凌晨4点30分,由执行局副局长带队,8名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,将张某拘传到法院。执行干警对张某释法明理,但张某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,执行法官果断签批拘留手续,将其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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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平原法院:结清本金未清利息征信不良记录未删除某银行成被告 法院:双方达成一致当场结清,限期删除!
原告杨某甲诉称,2011年2月15日,原告顶名为杨某乙从被告某银行处借款5万元,2014年9月28日,被告某银行通过债务重组形式将原告的借款全部转到杨某乙名下,原告名下的借款已结清。2022年8月原告因业务需要调取银行征信,发现被告某银行将原告列为失信人员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对原告的征信不良记录,恢复原告征信。
在审理过程中,原、被告双方就是否尚欠利息以及尚欠的数额进行了核查对账,原告对核查尚欠的利息数额认可,但因家庭困难无法一次性清偿全部所欠利息。
承办法官姜明与团队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后,认为该案调解成功可能性较大。于是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后,立即组织调解。但原告目前无履行能力全部偿还所欠利息,而利息不能结清,被告拒绝删除征信不良记录,因此,原告的诉求目的也无法实现。在办案人员充分听取原、被告双方意见后分析认为,原告偿还能力不足,其陈述真实可信。于是,办案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,先做通了被告的思想工作,被告理解了原告的难处,并答应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接着办案人员又反复做原告思想工作,让原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并要求其主动积极履行,原告同意偿还,但提出希望银行能酌情减免部分利息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杨某甲同意按照被告某银行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尚欠利息;被告某银行在收到借款利息后15日内删除原告杨某甲的征信不良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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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乳山法院:普法释法+答疑回访!诉源治理再出实招
近年来,乳山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,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,主动延伸司法职能,持续创新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。其中,乳山法院诸往法庭建立起“普法释法+答疑回访”工作机制,推动更多纠纷诉前化解、实质化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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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速递
鲁法案例【2023】090
■寿光法院:容貌焦虑,当心“医美坑”
2021年6月,经朋友介绍,李某认识了从事祛斑行业二十年的张某。张某声称祛斑手法好,并保证十五年不反弹。一直想祛除脸部“微瑕”的李某动了心,便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服务费3000元,祛斑流程结束,张某须按李某要求做好保养。没想到祛斑没几天,李某便出现唇部不适、脸部蜕皮、发黑等症状,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,经鉴定属于脸部灼伤。李某向张某讨要说法,张某不但不赔偿,还认为症状系李某自身保养不当所致,双方矛盾不断升级。后张某因不具备从业相关资质受到行政处罚。李某诉至法院,主张张某违约,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祛斑费用3000元,并赔偿各项损失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张某为李某祛斑,属于提供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,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。张某在祛斑过程中使用了液氮笔,但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,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属于无效合同。因张某的过错,李某产生了高昂的医疗费及误工损失,张某应当退还李某的服务费,并赔偿相关损失。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:张某若存在故意虚假宣传,将承担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欺诈“三倍”惩罚性赔偿;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不能轻信承诺、盲目消费,应主动查验门店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,其主张损失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。后经多次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:张某退还李某3000元美容费,并赔偿各项损失2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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